有出口美国货物的朋友们可以注意下,美国线ISF 申报和AMS 申报,请务必及时准确申报(报关清关)!从2019 年1 月21 日开始,美国海关开始严格对ISF -5(针对经过美国港口转运到墨西哥和加拿大的申报)的晚申报收取罚金USD 5000!并后续可能对ISF-10(中国出口到美国作为目的地的申报)的晚申报收取USD5000 的罚金。作为全球海关申报的鼻祖,美国申报之繁琐罚款额度之高,经常让出口美国的客户和货代企业感到提心吊胆!据悉,美国海关出台新规,对ISF 申报主体给出新的定义,这或将改变现有的海关申报模式!!“扩大进口商安全申报(ISF-5)进口商的定义,2018 年12 月17 日已正式实施!”早在2016 年7 月,美国海关就已提议要对FROB,IE 和T&E 货物,以及进入FTZ/CBW 的货物相关的ISF 进口商进行重新定义。最终,该提案于2018 年4 月通过并正式成为新的条款。
新的规定如下:
*对于FROB 货物,新规则将ISF 进口商定义为船公司(carrier)/ NVOCC。
*对于IE 和T&E 进口货物(货运代理)以及要交付给FTZ / CBW 的货物,新规则定义了ISF 进口商不仅是承运人/NVOCC,还可以包括货物的所有者,购买者,收货人或持牌报关行。
请注意,此规则仅适用于FROB 货物,IE 和T&E 货物,或进入保税区(FTZ)或海关保税仓库(CBW)的货物。FROB 货物是指那些不会在美国港口卸货,但在美国任何的港口停靠时仍留在船上的货物。
根据这一变化,美国海关将进口商定义为承运人或NVOCC。承运货物的进口商现在和将来都必须为FROB 货物进行ISF-5 申报!该新规则已从2018 年12 月17 日开始生效。
都知道发往美国的货物除了需要发送一个AMS 数据,还要提交一个ISF 申报,那么ISF 申报是什么?与AMS 申报有何区别?